第120章 惩恶扬善

  和一群元朝的数千官吏,在大都的万官朝会上,我就论述了吏治清明,能给帝国带来长治久安的道理。

  不安民,不可以坐天下。

  那些酷吏朝代,它的最终灭亡,都是因为它们的所谓强势举措,被人民的心声所远离。

  所以在律法上删除了很多酷刑律条,这些放在这里不仅仅不好看,还不适用。

  增加了保护民财的几条律法,保证技术工匠的劳动所得。

  酷刑不过是历代统治者用来恐吓和威胁民众的工具,它们动不动就搞株连,搞灭族,搞连坐

  能够大事划小,它搞得满城风雨鸡飞狗跳来彰显他的冷酷。

  法律是保护民众的盾,是处罚恶人的剑。

  但是过去的三千六百多年文字体现的黑暗历史,它亦彰显的是个什么腥臭内涵?

  它背离了人间大道,体现的是“八字衙门”。

  这种不科学的制度,不仁道的举措,还被历代封建王朝的官吏屡屡作为来钱和压榨的手段。

  那种有理无钱不进来的官办民事作风,它祸害民众数千年,余毒之深,迄今为止还有留存

  官刑如何体现法制的清明?

  这本身就是有知和无识之间的明显差距。

  那种民事案件,并非形式案宗。

  不管是不是良民,敲了震堂鼓的,进堂都要打屁股的作为,这明显的体现就是不科学,不仁义,事实很混账。

  于是元代规定,不定罪的,不施刑。

  并且公堂上要听不到犯人受刑的哭嚎叫喊声。

  刑具都是放在公堂列班者身后,靠墙一边的刑具架子上。

  两排衙役手中的仅仅是黑色齐眉棍,是维护公堂审理秩序的法器。

  监狱管区不得设立私刑,更不可虐待囚徒。该给饭食的定时你得给。

  所以对审理案宗和规范监区管理,铁木真我给出了具体规范。

  各级案卷的审理需要经过郡县到州府衙门,最终进入京畿衙门备案和批示。

  一半决杖刑30以上的处刑,都得有京畿衙门的印戳为凭据,在地区官府,要对判刑的囚犯事实刑罚时,需要传地方里正和村正到现场观摩。

  还得有群众一边围观,这样保证处刑的公开公正。

  也是起到惊醒世人的目的。

  涉及到重刑和死刑的,案卷报到京畿衙门,要会同三司府衙来共同审核案件的事实,确定无疑点和疏漏,犯人无复告,才明正典刑,秋后问斩。

  有时候秋后需要处决的犯人过多,还要报皇帝审查,给予减免和宽赦。

  但凡女子科以死刑的,皇帝都要亲自阅卷,给皇后来亲自批示。

  酷刑,它不应该加在辛苦的劳动人们身上,而是应该呈现在好逸恶劳,祸害民生的恶人身上。

  因此,有三种人,我铁木真给予减免刑罚、一半和全免。

  一个是体弱年老的农夫、相关人等。

  再就是民间著名学者和工匠。再就是一贯在乡邻之间有好品德的儒生和民妇。

  对再三作奸犯科,不断入狱的偷、奸、草寇、流匪,拐带人口的罪犯,还有增加杖责数量的律条。

  并且规定,一加七,二加壹拾伍,三次加倍的处罚。

  每个官府大门外右边(鼓架)对面,设立一个民声牌。

  上面百姓可以把官府的作为,民众的看法写文贴在上面。

  谁要是在执政和审理案宗时,收授贿赂,不按照规定定案,这里都可以提出质疑。

  会有检察官来这里搜罗证据。

  官方、衙役不得靠近这个民声牌,更不得驱赶民众离开。

  这就是一种监督制度和一种官吏的管理。

  于是蒙元建国上百年,无有民诉有冤屈。

  这才会是一种德政彰显,否则,一切都是虚假的,民众会依靠这种政权来维系民生?

  在京畿处前面的一个民声牌上面,十年接不到一个冤案投诉,这三家府衙官吏奖励两年俸禄。官升一级。

  二十年接不到一个冤案投诉,这三家府衙官吏奖励五年俸禄。官升二级。

  所以每个朝官府衙门前,民声牌不贴冤情血书的,就是好官

  就是清官。

  这就是一种地方管理的收益,一种地方民生和谐的真像。

  但是此前亦有谁敢去做?

  遑论还有把民声牌,派地痞流氓砸烂,来掩盖自己恶劣行径的狗官。

  历代的清官寥寥无几,贪官则是满布朝堂。

  历史一直在回避,不可能去书写这些,不敢涉及的低俗与涉政。

  它腥臭和事实被掩盖,其实它不得人心,最终朝局破败

  管理国家需要一种制度,制度的推行需要治安治理一群官吏,官吏不公正,行事不遵法,这国家还不完蛋?

  它的繁荣和富强如何展现?

  明代的朱元璋,就是在年轻时看到了元代贵族官僚的穷凶极欲。

  它酷刑以治理官僚的贪污腐化,不过最终明代自己也是走向同样的道路。

  毕竟不按照法律来约束人,来实现公平公正和公开。

  法条形同虚设,监督等于没有,管理自然一片稀烂,这国家迟早出乱子。

  元朝初期减免酷刑,并且废黜了很多前朝历代的诸多刑罚。

  在宋朝和唐朝的基础上,适当的减轻刑具的重量,减少笞杖的数量。

  历史上的元朝后期是加刑为七。

  这里改为减免去三。

  前朝罪犯应该受责打30大板的,只是处刑27下。

  刑罚体现一种仁义厚道,给民生多一点回旋之地。

  并且能不体罚的,都以罚金作为断罪的首要条件,除非是再次犯罪的。刑杖则不可免。

  元朝设立地方保民官。

  这是很多朝代所没有的一种官职。

  它不拿朝廷俸禄,这是为了不受百官治下。

  它自己身为学子,在县里有一方授田,作为养生之道。它为乡民保举,平时可以接受民众的米粮蔬菜等物来维生。但是不得收授钱物。

  平时有民生受到官府打压的,他可以出面上堂,保证民众不被官府酷刑责打逼供,更是有权越级上报州衙,给予胡乱作为的官吏停止审查的处理。

  有了保民官,地方的民族矛盾,被蒙古贵族欺压的事件都能得到公平的决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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